山西阳泉急救中心未履行赔偿义务事件,核心在于院前急救服务中“搬抬患者”是否属于法定义务的争议,以及法院判决后赔偿未及时执行所引发的行政问责。根据多方报道与官方通报,事件已有明确司法结论与后续处理进展。
一、事件关键节点梳理
2024年6月9日深夜
山西阳泉市一名85岁老人陈女士因突发胸憋,家属拨打120求助。老人居住于五楼无电梯老旧小区,急救人员抵达后,以“搬抬非医护人员法定义务”为由拒绝协助下楼,要求家属自行找人抬运或联系110。现场滞留40分钟
尽管家属多次恳求,医护人员未主动协助搬运。期间老人病情恶化,最终在意识丧失后才被合力抬下楼送医。救护车行驶仅4分钟即到达医院,但患者已无自主呼吸。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若能及时转运,悲剧或可避免,遂提起诉讼。2025年6月24日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阳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存在过错,虽无专职担架员配置,但急救机构负有及时转运患者的基本职责。40分钟滞留违背“救死扶伤”宗旨,判决其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家属17万余元。2025年11月17日 二审维持原判
家属对责任比例不满提起上诉,质疑剩余50%责任归属及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法院最终维持原判。2026年2月26日 赔偿未履行引发关注
家属向媒体透露,截至此时仍未收到赔偿款,计划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6年2月26-27日 官方通报回应
阳泉市卫健委发布情况通报,确认报道属实,对老人离世深表惋惜,并已对市急救中心进行严肃约谈,责令其限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全程督办落实。
二、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分析
1. 法院判决的法律基础
法院并未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直接认定医护人员有搬抬义务,而是从急救机构整体职责出发,强调其核心使命是“及时转运”患者。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应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尽管该办法明确“医疗救护员”才具有法定搬抬义务,且阳泉市急救车仅配备医生、护士、驾驶员各一人,未设担架员,符合地方配置标准; 但法院认为,急救团队作为一个整体,负有协同完成转运的现实责任。在患者危急、家属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拒绝协助导致严重延误,构成履职不当。
✅ 判决立场:“情分”不能替代“责任边界”,公众对急救服务的合理期待应被尊重。
2. 为何判担50%责任?
鉴定意见指出急救中心存在三项过错:
心律失常处置不当; 未及时搬运危重患者; 心肺复苏操作不规范。
但同时考虑以下因素,未判全责:
搬抬确非法定个人义务; 转运时间极短(4分钟),车内急救空间受限; 患者拨打120前已胸憋两日,基础病情较重。
因此,综合判定急救中心承担50%过错责任。
3. 赔偿未履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判决必须执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家属下一步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急救中心账户资金等措施; 卫健委作为主管部门,虽无权代替支付,但有监督执行职责,通报中“全程督办”即体现行政压力。
三、急救体系困境与改革方向
该事件折射出全国多地存在的“担架员短缺”问题:
北京等地已要求每辆救护车配备专业担架员,提供标准化搬抬服务; 但多数城市受限于财政投入,未能普及,导致责任模糊、服务断层。
阳泉市急救中心曾多次建议增配搬运人员,但因资金缺口未能落实。此次事件或将推动地方完善急救资源配置,明确服务边界与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