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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人民调解员证”考证营销骗局,莫让基层法治岗位沦为线上敛财噱头
2026-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化的统考发证制度,不存在线上交钱、网课、机考就能获取“司法局认可人民调解员证”的报考渠道。
司法局的法定职责,是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是面向社会,对外组织市场化考证、颁发可用于副业就业的“人民调解员证书”。
基层村居的人民调解员,是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产生,不是花钱网上考试拿证就能上岗。短视频里声称“证书司法局认可、可基层从业、副业增收”,属于刻意混淆概念的虚假宣传。这类机构发放的证书,大多属于第三方机构自制培训证明,不是法定执业资格证,不能凭此直接担任人民调解员,也不存在所谓基层从业加分的法定效力。
二、法律定性:营销主体涉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可触及刑法诈骗罪
从民事与行政层面看,短视频发布者刻意夸大证书效力,虚构“司法局认可、上岗从业、副业增收”等效果,利用普通人对基层调解岗位的认知盲区诱导报名缴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宣传、罚款,退还报名人员费用。
从刑事层面研判:如果该账号背后的机构,明知证书不具备宣传的执业效力,仍然虚构“官方报考通道、司法局备案、持证上岗”等事实,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资料费为目的,大量骗取报名者钱款,达到数额标准的,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简单来说:虚构证书价值、虚构官方报考资格,骗取他人钱财,就是诈骗。很多此类套路,在用户缴费之后,仅提供简单网课、一张第三方自制证书,证书完全无法实现宣传的就业、从业效果,被害人财产受损,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暂时没有达到刑事立案金额,也属于违法欺诈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退款,并向市场监管、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三、短视频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负有内容审核把关义务
短视频平台不是单纯的技术通道,依据《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平台负有信息审核、风险识别的主体责任。
1. 平台应当对这类涉及职业资格、证书报考的营销内容进行重点甄别。对于虚构国家机关发证、伪造岗位考证体系、虚假承诺就业增收的广告营销内容,应当及时识别、限流、下架视频,封禁违规账号。
2. 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知账号发布虚假宣传、涉嫌诈骗的内容,没有采取处置措施,放任虚假广告持续传播,平台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3. 平台需要建立举报处置通道,当用户举报这类证书营销骗局时,快速核查处置,防止更多群众被误导。
当然,平台审核是事后+重点筛查,很难做到所有内容事前全核验,不能等同于平台要对每一条短视频承担无限刑事责任,但行政层面的内容治理、风险防控责任不可免除。
四、给普通群众的提示:分清“培训证明”和“执业资格”,理性看待基层岗位
很多群众分不清两件事:司法行政机关确实会组织在岗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这是在岗人员的业务轮训;和市面上第三方机构面向全社会售卖、号称“考证上岗”的证书,完全是两回事。
第三方机构可以办法律知识培训,发培训结业证明,但是不能谎称证书是司法局认可执业证,不能承诺持证就能做人民调解员、副业增收。大家遇到这类宣传,一定要向属地司法局核实岗位选聘规则,不要盲目缴纳报名费。
五、社会层面的警示意义
基层人民调解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邻里矛盾的重要法治力量,人民调解员是扎根村居的公益性岗位,承载着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的职能。把人民调解员岗位包装成“花钱考证、副业赚钱”的商品,不仅误导公众,更是消解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持续做好普法宣传,向社会讲清人民调解员选聘规则,破除“考证上岗”的认知误区;另一方面,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要联动整治短视频平台各类证书虚假营销乱象,严厉打击借基层法治岗位名义敛财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治岗位不容商业化炒作,证书营销不能肆意虚构。只有压实营销主体、网络平台各方责任,才能守住线上宣传底线,守护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